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

聽說2014.6.20 Fri 陰晴

今天與小朋友分享自己的觀點,在民法上有個「恢復原狀」的觀念,在行政法上為了公益,致部分人不利,而有「特別犧牲」的說法,論起來,其實因為公益,也並未對那些人不利犧牲的人做出侵害的作為,然而行政法卻對這些為公益犧牲的人,做出特別補償,不也是受益的人向他們說謝謝的人情表現?
我會不會太矯情了些…省思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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